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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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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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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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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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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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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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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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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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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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