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由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处)统一建立,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处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指导专家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卒子对专家库成员的资格审查;
(三) 监督聘用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四) 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二) 熟悉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政府采购的运作规程;
(三)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专家的聘用、续聘和解聘
(一) 专家的聘用和续聘
专家从相关领域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处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推荐或通过有关专家保荐,填写“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登记表”(见附件),经审查合格者,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即可成为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
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专家报名情况,不定期召开评审小组会议。首先由采购管理处将报名专家的情况及初审意见向小组成员作介绍,然后由各成员发表意见,并表决通过。
专家续聘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1次。对取得专家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1次复审,凡通过复审并需要继续聘请的,可办理续聘手续。
(二) 专家的解聘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设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对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和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每次评审结束后有聘用机构填写“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工作情况表”(见附件),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所发聘书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故意损害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 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参与与项目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取有关业务单位财务或谋取其它好处的;
3、 参加评审过程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的;
4、 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审情况或其它信息的;
5、 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评委资格证书”并经查实的;
6、 不能按规定参与政府采购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影响正常政府采购工作的;
7、 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业分类
(一) 货物类
1、 一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
2、 物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储备物资等);
3、 专用材料(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资料和用品、其它材料);
4、 专用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其它设备等);
5、 交通工具(各类机动车);
6、 其它货物。
(二) 工程类
1、 市政建设工程(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2、 修缮、装饰工程(结构、土建、预算、材料等);
3、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4、 其它各类工程。
(三) 服务类
1、 印刷;
2、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4、 维修(一般设备、专业设备、建筑物、其它维修等);
5、 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保险、加油、维修);
6、 其它服务。
第七条 专家的抽取
凡是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聘请专家的,一律在本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应遵循下列程序:
首先由聘用机构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内容、需请专家的分类、人数等,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同意。然后在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同意。然后在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聘用机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抽取后经三方代表签字后,聘用机构方可通知选定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现有专业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专业时,聘用机构可以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中介机构的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同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