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6〕2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 号),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 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 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 下简称《声明函》)。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但不应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出具《声明函》的,不应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二、执行要求
(一)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二)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通知》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的,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抓好培训、政策宣讲等工作。各级采购人要健全内控制度,主动执行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指导,营造有利于政策实施的良好环境,确保《通知》顺利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