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销商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函〔2023〕29号
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财办采〔2023〕2号)等规定,现就省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分站经销商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卖场经销商模式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供应商实行“厂商授权”“经销商”“电商”三种入驻模式。厂家授权模式是指生产厂家在电子卖场申请厂商资格,依照品目和产品授权代理商,代理商获取授权后进行销售。经销商模式是指经销商签署电子卖场相关协议,通过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即可入驻的模式。电商模式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电商入驻电子卖场的模式。
二、电子卖场与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与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均针对小额零星项目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则主要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品目为主。
三、经销商模式的适用品目
为扩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和商品数量,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我厅研究制定了经销商模式适用品目,后期,我厅将根据经销商模式适用品目的应用情况并结合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对经销模式适用品目进行调整优化。详见附件1。
四、经销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3C认证、节能清单产品、进口产品管理等要求)。
(三)申报商品品目应当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之内。
(四)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来源于正规渠道。
五、入驻申请材料的提交
(一)提交时间:随时提交。
(二)递交方式:供应商需通过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系统平台,在线提交入驻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三)联系方式
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29-88661353、 029-88661306
六、供应商入驻申请材料审核
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即审核通过。
(一)各有关供应商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填报相关信息,完成供应商入库(具体方法查看网站办事指南)。
(二)审核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审核工作人员将通过电子卖场系统平台或发送邮件至供应商授权邮箱,通知供应商需补充的材料和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有关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电子卖场系统平台相关信息或邮箱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书面补充材料。因供应商关注不及时或未按要求递交相关申请(补充)材料,造成审核不通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七、结果公布
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在供应商申请材料(含补充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后发布审核结果公告,审核结果将同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公示期1个工作日。
八、商品上架及交易
供应商入围且协议生效后,即可进行电子卖场商品上架并开展相关交易活动。供应商应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服务专区自行下载“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操作手册v4.2”,并按照要求完成商品的上架。
附件:1.经销商模式适用品目表
2.入驻申请材料模板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