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核查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核查
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中心,市级各部门、单位,全市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针对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投诉举报较多,为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管理和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升评审专家履职水平和代理机构管理水平,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核查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
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所有在册评审专家。
(二)核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5.《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0号);
6.《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2号);
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1号);
8.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核查方法
各评审专家对照自查,完善个人信息;市财政局对专家信息进行核查处理。
(四)核查内容
1.是否符合入库条件:
一是所在区域是否合规:工作单位驻地、居民身份证所载住址在宝鸡地区,或经常居住地在宝鸡地区、提供宝鸡地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或常住证明的,可以申请成为宝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是评审专业是否合规:应根据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对应选择评审专业;未取得某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范围不得选取该专业领域;一般不选择含“其他”的专业。所选评审专业不得超过3个。
三是专业职称是否合法有效:应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职称,职称应在人社部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证书,须提供市级及以上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中级或高级同等专业水平证明材料。
四是回避制度是否落实: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主管预算单位的评审专家需回避本系统内所有单位。评审专家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采购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评审专家有利害(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同一采购项目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
五是信用记录是否良好: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
2.信息变更是否及时:评审专家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学历信息、职称信息、评审专业、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3.是否参加学习培训:新申请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需先参加学习培训(专家个人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学习培训并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公示入库。专家库中已有的评审专家,原则上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学习培训。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职人员是否入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5.评审专家依法履职情况,包括独立客观公正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并对照本通知“相关要求”逐项进行自查。
(五)时间安排
1.自查完善阶段:2025年4月30日前,各评审专家对照自查内容,完成个人信息核对、修改、补充、提交等工作。2024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信息变更及新入库的专家,经自查无需完善的,可不提交变更。
2.核查阶段:2025年5月1日至6月30日,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专家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资料信息不符合要求及未完成信息自查的专家予以暂停评审资格,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
3.处理阶段:202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市财政局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分类予以处理,视情况给予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除名、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作单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截止2025年8月31日,资料信息不符合要求及未完成信息自查的专家,予以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六)相关要求
1.夯实专家个人信息主体责任。真实、完整的填报个人信息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基本要求。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权威,也从源头影响到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各评审专家要充分重视个人信息填报,确保个人信息完整且准确无误。评审专家要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列入政府采购领域及个人征信黑名单。
2.严格落实评审专家抽取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严格落实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及抽取人数规定,并根据项目需求特点抽取相应专业专家,所抽取专家的评审专业分类应当与项目相关。
3.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被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加强对评审专家监督考核。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日常考核、信用评价和清退机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陕西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专业水准、法规解读、职业操守等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满意度评价和信用得分高的评审专家,通过阶梯抽取方式,加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使用频率。对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入库后无正当理由年请假或拒绝参加评审活动6次以上,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暂停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代理2024年度宝鸡市全市(含县区、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 号);
6.《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8号);
7.《陕西省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任务清单》(陕财办采〔2024〕13 号);
8.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检查方法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并报送资料;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重点检查对象,必要时开展延伸调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作出评价。
(四)检查内容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办公场所(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专职从业人员2024年、2025年社会保险凭证;专职从业人员有效的培训证明;“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情况等。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情况等。
3.“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包括整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25年3月17日至6月30日,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2024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填写附表1、2(加盖单位公章),于2025年5月31日前送至宝鸡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检查项目,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项目相关资料电子扫描件送至宝鸡市财政局。
2.书面审查阶段:2025年7月1日至7月31日,市财政局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掌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2025年8月1日至9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了解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针对相应问题与代理机构进行核实,沟通并确认工作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202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现场核查完成后,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按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所属行政区域,移交给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进行延伸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5.汇总总结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财政局汇总有关情况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公开接受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及评价结果。
(六)相关要求
1.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由市财政局统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抽调县区政府采购管理业务人员参加,严格履行监督检查程序,加快推进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开展。同时,要做好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依法依规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做好监督评价结果和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2.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此次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3.各预算单位要配合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坚持节约、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运用代理机构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七)其他事项
检查期间,中省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等有统一安排或另有要求的,按中省安排或要求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
2.2024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评审专家核查联系人:徐红菊;联系电话:0917-3262071
代理机构检查联系人:王博;联系电话:0917-3262072
联系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5号楼330室
电子邮箱:bjcz_cgk@126.com
宝鸡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4日